會計培訓機構加盟 舞蹈培訓機構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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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詳情介紹:

維也納酒店加盟商稱付款後被要求對方占40%股權,集團澄清退款

近日,傢住蘇州的賈小姐向南都記者反映,她與合夥人跟維也納酒店集團達成加盟意向,並支付加盟款後,不僅多次索要加盟合同未果,反而被對方員工黃先生告知,在簽署壹份“黃先生‘零出資’並在加盟酒店占股40%”的協議後,才能出示合同。

而黃先生本人否認了賈小姐的說法。他表示,賈小姐所屬的公司並非加盟項目的主要投資方,賈小姐壹方交付加盟款後,項目主要投資方簽了加盟合同。後來,賈小姐壹方想獨占項目。

就此,維也納酒店集團品牌營銷係統總經理雷先生回應稱,黃先生等人並非維也納酒店集團員工,雙方僅為合作關係。在接到相關投訴後,集團已退還賈小姐壹方的付款。若對方認為投資中遇到了經濟犯罪行為,可走法律程序解決。

加盟商說法:

1. 繳納加盟費後,壹直未見加盟合同

傢住江蘇蘇州的賈小姐告訴記者,2018年年底,經人介紹,她認識了深圳的維也納酒店集團招商開發人員黃先生。黃先生告訴賈小姐有適合開維也納酒店的商業樓,看她是否願意加盟。

2019年3月,賈小姐與合夥人陶先生等人做出決定,準備加盟投資福建泉州的壹項目物業(以下簡稱“泉州項目”)。賈小姐表示,在達成加盟意向的過程中,都是黃先生的妹妹黃小姐,也是黃先生的下屬,與他們對接加盟事宜。

賈小姐提供的聊天截圖顯示,2019年3月底到4月中旬,黃小姐多次催促賈小姐的加盟合夥人陶先生繳納加盟費。賈小姐稱,她向黃小姐表示,按正常流程,應該先簽加盟合同再打款。而黃小姐則解釋說,加盟合同公司可以找人代簽,打款後合同自動生效。

在黃小姐的多次催促下,賈小姐於4月19日,分別繳納品牌使用費、設計費和工程技術支持費,總計 42 萬元的加盟費。賈小姐告訴南都記者,出於對維也納酒店的信任,她和合夥人當時沒有太多疑慮。

然而,賈小姐稱,打款後她與合夥人多次向黃小姐索要代簽的加盟合同,對方卻壹直找理由搪塞,這讓她與合夥人起了疑。

賈小姐交的加盟費憑證。

2. 索要合同時,黃先生提出本人“零出資占股40%”

賈小姐告訴南都記者,在多次索要合同無果的情況下,4月30日,她和合夥人向黃先生嚴正交涉,讓其拿出加盟合同。但黃先生卻要求陶先生簽壹份《合作協議》後,才能給出加盟合同。

黃先生要求賈小姐簽署的協議

賈小姐提供的文件顯示,黃先生提供的協議中,簽署方有“甲乙丙”三方,甲方為陶先生,乙方為黃先生,而丙方則是空白。賈小姐表示,丙方的身份他們至今仍不清楚。協議規定,賈小姐壹方參與投資的項目中,黃先生認繳出資200萬,占出資比例40%,陶先生認繳出資225萬,占比45%,而空白的丙方認繳出資75萬元,占比15%。

協議還規定,鑒於目標酒店(指賈小姐壹方加盟投資的維也納酒店)的經營與發展需充分依賴乙方、丙方的管理經驗與相關資源,甲方同意並確認由甲方承擔乙方、丙方對目標公司的出資額實繳義務。即乙方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200 萬元由甲方承擔實繳義務,丙方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75 萬元由甲方承擔實繳義務。

賈小姐認為黃先生的要求極為不合理。“他(指黃先生)要求酒店開起來後,他要‘零出資’並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的情況下占股40%。他的工作就是負責業務對接,怎麽能在已談妥的情況下,要求占股呢?”賈小姐壹方遂拒簽該協議。

3. 多次交涉後,發現加盟合同簽約人不認識

賈小姐告訴南都記者,問題出現後,她和其他合夥人曾多次和維也納酒店集團協商此事,她提供的短信記錄顯示,他們曾找到維也納酒店集團的項目總裁洪先生反映問題。而洪先生表示,經查,加盟項目合同的加盟商是“譚總”,是他簽了加盟合同。賈小姐則表示,她和合夥人均不認識譚總。

賈小姐認為,按照對方之前的承諾,既然打了款,合同就該自動生效。“我們當前的訴求就是,對方必須拿出加盟合同來。如果對方能夠出示在4月19日之前,有其他加盟商給維也納打過加盟款,那項目可以給別人。如拿不出來,項目還是應該由我們來做。”

黃先生說法:

1. 賈小姐壹方付款後想獨占項目

就此事,南都記者聯係到了黃先生本人。他表示,最初,深圳市愚公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愚公公司”)是泉州項目的主要投資方。原本蘇州君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和公司”)隻負責泉州項目的酒店裝修。

但後來君和公司老闆陶先生也表示對泉州項目感興趣,並表達了想合作的想法。後來,在他本人的撮合下,陶先生認識了愚公公司的負責人彭先生,彭先生也同意讓其投資。為了讓陶先生表明加盟誠意,在彭先生的同意下,黃先生讓陶先生公司的會計賈小姐支付了42萬元加盟費。而加盟合同的簽約人為彭先生公司的工作人員譚先生。

黃先生告訴記者,後來,他和彭先生發現,陶先生壹方接觸項目後,想撇開項目的主要投資人彭先生,獨自直接跟開發商簽約物業。“他們說加盟費他們交了,項目必須給到他們。”

而賈小姐對於洪先生的說法予以否認。“這明顯是藉口,我們到現在為止隻知道有個姓譚的,連名字都不知道,如果能見到譚先生本人,我們可以當麵對質。”賈小姐稱,她根本不認識所謂的“譚先生”。

2. 君合公司曾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而被限制消費

後經彭先生調查發現,陶先生屬於法院嚴重失信人員、被法院限制了高消費及投資。近三年來,打了近10場官司,輸官司後拒不執行。其名下無任何可執行的財產及不動產、無辦公場地、負債累累無償還能力。由此看來,君合公司根本不具備投資實力及接納工程項目的能力。基於此,彭先生要求中斷與陶先生的合作,其也按規定重新交了加盟費。

黃先生表示,由於陶先生也是朋友介紹認識,出於對朋友的信任感,在對接項目合同時,就沒有註意考察君合公司的資質。

記者在天眼查輸入“蘇州君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字樣,記者看到該公司因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成為最高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失信記錄發布的日期為2019年7月17日。天眼查所公示的開庭公告以及裁判文書也顯示,該公司確實曾多次陷入買賣合同糾紛。而黃先生提供的壹份《限制消費令》則顯示,該公司曾因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而於2018年10月19日被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而賈小姐關於質疑其公司資質的說法也予以否認,她指出,當時投資加盟泉州項目的公司並非君合公司,而是“福建泉州萬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3. “零出資占股”的協議類似於技術入股

至於賈小姐反映的黃先生要求”零出資占股40%“的問題,黃先生回應稱,該協議僅僅屬於洽談意向的東西。而且該協議規定的內容類似於其技術入股。“就比如說,我接這個項目(價值)2000萬,我已經帶來了1500萬(的價值),另外隻需要妳交500萬,就給妳49%或50%的股份,妳是相當於用500萬的錢拿到了價值1000多萬的股份,因為妳在這個項目里沒起什麽作用,我談來的項目,我談的這個項目帶來了資金在裏面。”

維也納酒店集團說法:

1. 黃先生等人並非維也納酒店集團員工

就此事,維也納酒店集團品牌營銷係統總經理雷先生稱,維也納酒店集團做項目發展是全國布局,公司自己無力自己做項目發展。所以公司找了20多個項目開發公司,跟他們進行商業上的合作,讓他們幫忙開發,介紹項目。然後集團給予開發公司壹定的傭金,相當於中介費。而黃先生所屬的公司跟維也納酒店集團就屬於這種商業上的合作關係。“我們跟他們合作的形式就是,他們讓我們跟誰簽,然後款項進來,達成合作,我們說項目生效,是壹個非常簡單的合作邏輯。”

因此,雷先生告訴記者,嚴格意義上說,黃先生不是維也納酒店集團的員工,他們和維也納隻是基於這種業務往來上的合作。

雷先生的說法也得到了黃先生本人的印證。黃先生本人告訴記者,他本人屬於第三方公司——維微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我們談項目,給到維也納加盟,他們審核項目。”

2. 公司已經退還賈小姐的付款

雙方可走法律程序解決

雷先生告訴記者,在接到賈小姐壹方反映的問題後。維也納酒店集團第壹時間做出了回應,並且將賈小姐的交的42萬元費用退了回去。“現在維也納能做的就在在我們能掌握的環節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如果對方在投資環節受損了,我們就會把款項退回去。”

雷先生提供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顯示,深圳匠藝建設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維也納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別於6月20日和6月27日,將工程顧問費等相關費用共計42萬元,退回到賈小姐的賬戶上。

雷先生表示,現在其了解到的情況是,加盟合同的簽約人是譚先生。至於“零成本占股”等賈小姐反應的其他問題是否屬實,現在唯壹能確定的就是,簽約人是譚先生,公司目前也已經退還了賈小姐打的款項。其他具體問題是否屬實需要有專門的機構介入調查取證才能弄清。

雷先生告訴記者,接到相關投訴後,酒店方也跟投資人溝通過。如果對方認為,投資過程中存在非常嚴重的的經濟犯罪行為,公司建議對方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采寫:南都見習記者 項堃